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凱珀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珀斯 訴訟代理人 劉宇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即林義龍即秀朗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