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凱珀斯、林𨫗𥳷即林義龍即秀朗診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珀斯 訴訟代理人 劉宇皓 被 告 林����即林義龍即秀朗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