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蔡濠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被 告 蔡濠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