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濠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