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周玉鳳即光標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周玉鳳即光標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立永和國民中學間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