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周玉鳳即光標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00號 上 訴 人 周玉鳳即光標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立永和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651元(計算式:158,355-74,704=83,65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