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浩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23號 原 告 吳浩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隆金箔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589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7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3,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