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永富、李士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58號 原 告 黃永富 被 告 李士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本件係本於票有所 請求而涉訟,其票據付款地為板信商業銀行重慶分行(地址為台北市○○區○○路00號),均非本院轄區。是依首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為兩造應訴之便利,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該管轄法院。又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既未請求被告及盛邦興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本件票款,被告李士萬聲明異議之效力自不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於盛邦興業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