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瓊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778號 原 告 陳瓊曆 陳連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被 告 猛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基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