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楊紫彤、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意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78號 原 告 楊紫彤 被 告 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意媗 訴訟代理人 許峻豪 郭天禧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1年10月8日下午5時」,變更為 「民國111年10月7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院111年度板簡 字第878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言詞辯論終結時 ,所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1年10月8日下午5時」,適逢 假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