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紫彤、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意媗、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楊紫彤 被 上訴人 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意媗 被 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154,700元、16萬元擇高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