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柯長崎、巫若琳、邱建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代 理 人 巫若琳 相 對 人 邱建富 邱櫻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立之切結書第6條約定:「因本切結書所生之訴 訟,乙方(即被告)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切結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兩造顯然就切 結書而生訴訟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