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波玉玲、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波玉玲 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停止執行當以提起合 於前揭規定之聲請或訴訟事件,以及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前提,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執行程序停止之問題,且是否有必要之情形,亦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板簡字 第2281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3135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 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1650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實施強 制執行,請求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15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程序費用796元(計算式: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 用296元=796元),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1年8月12日以新北院賢111司執壽字第113135號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品衝攏虎飲料店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在案,惟系爭執行事件業因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並發回債權憑證終結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證系爭執行程序已因執行無效果而告終結,則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再者,本院衡酌上開執行名義之性質、聲請人本案訴訟之主張、執行事件之實施狀況等一切情事,認為亦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