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李昆遠、黃庭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遠 被 上訴人 黃庭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庭卉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