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全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