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敏瀞、馥華城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潘正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592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徐康勝 被 告 馥華城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正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華城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