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瑞碁實業有限公司、張美華、楊宗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641號 原 告 瑞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 告 楊宗樺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