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柳約有、韋竤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56號 原 告 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韋竤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以電話要被告製作能夠顯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文字於 有藍色寶石鑽石戒子的影片上的影片,並且要文字與鑽石戒子的比例應如同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原告以電子郵件寄給被告的圖文比例為依據,但是被告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0分,以電子郵件寄給原告的藍色寶石鑽石戒子的影片, 發生有整個藍色寶石鑽石戒子的主題物件太偏向左側,而且還明顯的超出左側畫面之瑕疵,原告打電話通知被告應將藍色寶石鑽石戒子的主題物件太偏向左側,而且還明顯的超出左側畫面之瑕疵修繕,被告表示同意修繕,結果被告於000 年0月00日下午1時0分,以電子郵件寄給原告的藍色寶石鑽 石戒子的影片,已經沒有再顯示整個藍色寶石鑽石戒子的主題物件太偏向左側,而且還明顯的超出左側畫面之瑕疵,但是卻沒有顯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文字於有藍色寶石鑽 石戒子的影片上,接續被告再故意把原告一直用來與被告電話連絡之行動電話封鎖,對於原告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皆置之不理也不解決問題,是被告拒絕依照民法第497條之規定 ,與原告約定相當期限修繕顯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文 字於有藍色寶石鑽石戒子的影片上。因原告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許,在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以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並支付了30元匯款費用予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但是原告於000年0 月00日下午5時許,收取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0分, 以電子郵件寄給原告的藍色寶石鑽石戒子的影片發見影片根本就沒有顯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文字於有藍色寶石鑽 石戒子的影片上。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是被告違反民法第492條規定,原告即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影片內容 有錯誤,少了『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文字顯示於影片中。 』,但是被告置之不理,還故意把原告一直用來與被告電話連絡之行動電話號碼封鎖,造成原告受有1,030元之損害事 實,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及同法第2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提出本件損害賠償之 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3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原告已經提告過了(鈞院112年度板小字第2675號)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已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就原告委託製作之影片內容有瑕疵故主張被告應依民法不完全給付、承攬瑕疵擔保等規定賠償原告云云,然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卻稱:沒有契約,只有要約。兩造對承攬的意思表示沒有合致。如此,兩造契約既未成立則原告要求被告負瑕疵擔保及修補之責即屬無憑,是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可取。 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及同法第2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03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