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金于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128號 原 告 金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展汽車零件企業社即顏鈺展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婕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