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60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炳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