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小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江建億、知域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劉啟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小字第24號 原 告 江建億 被 告 知域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