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鴻藝景觀有限公司、林采萱、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隋鐵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鴻藝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萱 訴訟代理人 葉峻魁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補充條款第12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書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