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鄭家花、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英標、洪莉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家花 代 理 人 張本皓律師 相 對 人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標 代 理 人 洪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