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救字第29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江鄒含笑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