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楊宗偉即洵勝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 告 楊宗偉即洵勝小吃店 送達代收人 李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利率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目前合計為2.17%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逾期攤還本息,逾期六個 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 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12月起即未依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積欠本金184,029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主張不爭執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客戶帳務明細表、催告函,及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