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孫正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即林鼎鈞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44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