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黃美仙即西貢越南餐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被 告 黃美仙即西貢越南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4年6月16日止,約定利率按央行辦理銀 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之專案融通利率加計1.49%,而自110年3月28 日(含)以後,改以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計2.21%計 算利息(目前為3.7%);另自實際借用日起至第6個月止為本 金寬限期,並自本金寬限期滿日起算還本(付息)日,按月依54期年金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若逾期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本息至112年3月16日止,嗣後即未依約定償付本息,前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屢經原告催討,目前被告尚積欠本金254,82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暨約定條款、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借還款明細表及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核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宜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