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令翔、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賴秀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陳令翔 被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明三 被 告 賴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用,嗣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3日送達,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