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