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隆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