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劉俊良、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柏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83號 原 告 劉俊良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柏輝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5日送達原告之住所地,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