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令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