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美甄(原名:黃思瑜)、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黃美甄(原名黃思瑜)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蔡予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在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