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