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吳天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豪針織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