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王昱翔、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奇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90號 原 告 王昱翔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奇霖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5,077(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