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雅雪、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龍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林雅雪 被 上訴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68元(計 算式:146,0005.041/5),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