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政霖即合森國際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69號 原 告 吳政霖即合森國際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羅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