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林佑任、林文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被 告 林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