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林佑任、林文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林筠臻 被 告 林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簽立社會住宅轉租契 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被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00 巷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110年12月30日至111年12月29日止,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0元,押金36,000元。嗣被告於112年2月19日與原告點交退租,經原告結算後,被告自111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予原告,被告積欠之租金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而被告之押金36,000元已折抵毀損租賃房屋內物品、造成髒亂等費用,被告仍積欠前開租金及違約金共169,200元未給付。嗣經原告屢經 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搬入後有漏水情形,且系爭房屋原係為照顧母親承租,卻被告知不可在浴室洗澡,而不能照護母親,託妹妹照顧更造成兄妹糾紛,且房間門柱縫很大,老鼠可進出,系爭房屋不適合居住,我於111年6月起即未居住系爭房屋,因原告說要改建,111年6月起至11月未繳納租金,112年2月19日與原告點交退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系爭租約,被告有積欠前開租金及於112 年2月19日始與原告點交退租等事實,業據被告自認在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租約第3條、第14條 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租金及違約金,核屬有理由 。被告前開所辯均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實難據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㈡又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承租時已繳納押金36,000元,而原告並未退還押金,業經原告於113年6月5日民事起訴狀自認在卷,原 告固主張被告押金36,000元部分業已扣抵毀損租賃房屋內物品、造成髒亂等費用,然就此部分原告均未提出證據證明確有上開費用支出,自無從認定此部分原告確有抵充之債權存在。是依前開說明,經扣除前開押金36,000元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於133,2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 違約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均無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㈠租金 期間 租金費用 111年6月份(06/30-07/29) 18,000元 111年7月份(07/30-08/29) 18,000元 111年8月份(08/30-09/29) 18,000元 111年9月份(09/30-10/29) 18,000元 111年10月份(10/30-11/29) 18,000元 111年11月份(11/30-12/29) 18,000元 總計 108,000元 ㈡違約金(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點) 期間 租金費用 111年12月份(12/30-01/29) 36,000元 112年1月份(01/30-02/19) 25,200元(18,000元/30×21×2) 總計 6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