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林佑任、陳樹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陳宥慈 被 告 陳樹煌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1,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