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昱佶、富比高數碼股份有限公司、林思吟、蔡閔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24號 原 告 林昱佶 被 告 富比高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蔡閔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富比高數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蔡閔如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