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原 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楊靜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