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聲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歐俐均、楊宗偉即洵勝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歐俐均 相 對 人 楊宗偉即洵勝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板簡字第1105號判決判決確定,聲請人並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12年度板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90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訴訟卷證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