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三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證照文件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三一О號 上 訴 人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高明山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山律師間請求返還證照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四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一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