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30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О號 原 告 活石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沐東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劉恩紘 右原告與被告全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