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九號 原 告 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