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八О號 原 告 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志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恩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