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二二號 原 告 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村佃 訴訟代理人 高建堂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兼右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玖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