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